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賴麗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