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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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 王派榮 被上訴人 温兆民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