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392號債權人 黃文一 債務人 侯萬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萬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蓋依聲請狀所述,債務人侯萬發向台端借款共壹拾壹萬元,惟其母已代償貳萬元,是請求欠款金額應為玖萬元;又依所附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3年7月20日、107年7月10日及103年6月10日均於請求利息起算日即103年4月1日之後,依法尚不得依該日起請求利息,請台端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侯萬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