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2號上訴人 楊金龍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均於105年1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