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照勝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