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金字第六五八六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雖曾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五○六○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然上開支付命令業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乃視為起訴。惟查,上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後,未據債權人補繳裁判費,經本院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六五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開給付票款事件卷宗可稽,是上開給付票款事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則其起訴乃與未起訴同,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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