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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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聲請人 張惠雯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黃智賢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五紙本票則為相對人黃智賢簽發,
故費用應分別負擔,查黃智賢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壹仟萬,應徵費用為叁仟元,扣除前繳費用壹仟元後,尚應再補繳貳仟元。㈡補相對人黃智賢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