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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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癸○○○
丑○○辛○○寅○○ 李文遠 辰○○子○○卯○○壬○○複代理人D○被告C○○
申○○亥○○地○○天○○酉○○戌○○宇○○宙○○A○○玄○○黃○○被告巳○○
B○○○午○○未○○丙○○乙○○庚○○甲○○丁○○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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