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共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七時許,在台中市○區○○○路四段六十七號,為人發現全身僵硬躺在排水溝上,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時,在其身上發現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共○‧○一公克)。茲因被告業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死亡,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七八七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共○.○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