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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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子○○○
寅○○卯○○辛○○巳○○丑○○辰○○壬○○訴訟代理人癸○○被上訴人酉○○
天○○地○○李錦鳳戌○○亥○○被上訴人宇○○○
丙○○午○○未○○申○○乙○○庚○○甲○○丁○○己○○戊○○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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