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萬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陳文智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請陳報陳文智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