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尹治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當事人間之借款事件,前經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10162號支付命令事件受理後,業經桃園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88年4月2日、88年7月23日核發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18114號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聲請乃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無保護之必要,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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