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家帆 被告 宋秀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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