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萬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萬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謝萬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