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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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25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李克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黃聰明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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