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憶龍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繼續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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