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5月28日犯共同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630號、第10294號、第1029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