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桃園縣立永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
22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207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壹拾貳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