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4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
核定為新台幣132,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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