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4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
核定為新台幣132,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