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60,
4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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