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60,
4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