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4,336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5,0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