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六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古宏彬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O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甲○○新台幣各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桃園地方版C1版位之報頭下,以五公分乘以十四公分之版面及自由時報桃園地方版第十二頁之報頭邊,以四公分乘以十四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各一日。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被上訴人所製作「新聞探索」節目之工作人員在討債公司員工陪同下,未經上訴人同意,即擅自在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上訴人甲○○所經營之玩具店門口,拍攝以「討債公司討債」為主題之電視節目,上訴人甲○○見狀加以阻止,並要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提出上訴人欠債之證據,被上訴人之工作人員明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欠債之情事,仍安排討債公司員工在該玩具店門口進行訪問,並拍攝甲○○與討債公司人員理論之畫面,直至傍晚六時許才離開。上訴人於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電洽被上訴人,表明系爭節目錄製內容不實,要求被上訴人不可播出,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並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播出,該專案名稱為「討債公司如何賺飽又自保」,該節目之主持人 李玲 在節目中誣指上訴人夫妻欠債不還,為討債公司人員上門追索,更形容上訴人甲○○為「伶牙俐齒的債務人」「不是省油的燈」,將此不實事實散佈於眾,使上訴人夫妻受到他人輕視、污衊,身心遭受相當之傷害,被上訴人所為除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之保護他人之法令外,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信用、及隱私等人格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各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一日,為回復上訴人信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新聞探索」節目之主題乃報導討債公司討債過程之經過、組織、經營策略等事項,並非以損害上訴人之權利為目的,且該節目播出內容從未出現上訴人乙○○之畫面,不會造成他人聯想或誤會乙○○為債務人,至於該節目出現上訴人甲○○之畫面,業以馬賽克方式處理,未作正面特寫拍攝,是以被上訴人於處理有關上訴人與討債公司爭執之畫面時,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可言,況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O九之解釋意旨,被上訴人欠缺該解釋所指之「實質惡意」,亦不應負任何民、刑事責任。再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高額之非財產上之賠償金,已逾越其個人身分及地位,不合乎比例原則,其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亦非回復上訴人名譽之適當方式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請求,上訴人僅就其請求之損害金在五十萬元範圍內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甲○○各五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並應於(1)中國時報全國A、B雙版版頭之報頭下,以五公分乘以十四點五公分之版面。(2)聯合報全國A、B版雙版版頭之報頭下,以四點九公分乘以十四公分之版面。(3)自由時報全國A版版頭之報頭下,以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九點二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各一日,其餘敗訴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此部分已告確定。被上訴人則求為駁回上訴。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製作「新聞探索」節目之工作人員在討債公司員工陪同下,在桃園縣○○鄉○○路○○號上訴人甲○○經營之玩具店門口,拍攝以「討債公司討債」為主題之電視節目,至傍晚六時許才離開。嗣上訴人甲○○於系爭節目播出前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曾致電被上訴人之企劃人員 徐松喜 ,請其不要播出該報導不實之系爭節目,以免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惟被上訴人仍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播出,名稱為「討債公司如何賺飽又自保」,並由李玲小姐擔任主持人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並有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帶、電話錄音各一捲在卷為憑,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否認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權之情事,並以前詞置辯。
五、經查:
(一)被上訴人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播出名稱為「討債公司如何賺飽又自保」之專題,係由李玲小姐擔任主持人,經原審當庭勘驗該節目之錄影帶內容,其播出內容如下:右上角有「中視」的標誌,左上角是「新聞探索」。主持人李玲表示要介紹討債公司這個行業。畫面出現一個玩具店的正面,門口有人喊「我們要求不過份,只要把騙得的錢還給我們就好」「乙○○啊」,但是「乙○○啊」這幾個字沒有字幕。主持人 旁白 表示「看起來緊張的氣氛,其實只是討債公司來討錢」,「看起來不起眼的玩具店,屋主似乎已經早有防備,在屋角裝設兩台監視攝影機,隨時觀察屋外的動靜,而債務人的妻子一見討債公司人多勢眾,不免向一旁前來關切的警員求救了起來」(鏡頭是一群人在店門口吵吵閙閙的畫面)(原告甲○○當庭表示警員是他們找來的,不是一旁前來關切的。)鏡頭帶到原告甲○○。由店門口走出來走向警員說「我今天要告他們,他們妨害我們自由」(整個畫面包括警員及甲○○的臉都打上馬賽克)後方人群喊「我有約束到你們的行為能力了嗎」。畫面轉到一群人圍著在看其中一人翻閱文件,旁白說明「不過如果有法院旳裁決,又有債權證明的話,警員能幫的忙實在有限,這位太太見情勢不利,(畫面帶到原告甲○○亦有馬賽克)馬上就氣急敗壞的和討債人員叫囂了起來」(畫面以馬賽克方式播出,原告甲○○說「到法院協調」,不知名的某人說「什麼協調,法院就判決你們要還錢了」原告甲○○同時說「你們為什麼怕法院呢?」又說「他說有,我說沒有」(畫面右側有字幕打出債務人妻子VS討債公司)不知名的某人說「不然這樣子魏太太好不好,你幫我忙,」原告甲○○說「對啊,我也幫你忙」不知名某人說「我們也願意幫你忙,不然這樣子我們找乙○○出來協調(字幕是魏XX,但是有收錄討債公司人員講出乙○○的聲音,同時還有他人以及原告甲○○的聲音)問心無愧為什麼不出來協調」原告甲○○說「為什麼不到法院呢」後面有人高聲大喊數次「欠錢還錢」。原告甲○○說「沒問題,到法院」(畫面繼續以馬賽克狀態播出,原告甲○○與討債公司人員爭執的狀況,主持人旁白說「兩方相持不下的口頭爭辯,引來了鄰居的側目,這場討債大戲在旁觀者的眼中看起來是霧煞煞,不過也有人認為欠錢就應該還錢。」清楚的畫面出現記者訪問第三人記者問「有認識?」受訪者答「有」記者問「知道他欠人家錢嗎」受訪者答「我不知道」記者問「不知道啊,吵成這樣你會怕嗎」受訪者答「如果有欠人家錢就應該還(沒有字幕)」記者說「還錢就好了啊」(原告乙○○當庭表示受訪者是原告的鄰長)(馬賽克畫面)原告甲○○說「幫我查查你是不是再生人」討債公司說「我要查你是不是通緝犯」原告甲○○說「好,可以啊,沒問題」討債公司說「到警局說,你會玩我也會玩」原告甲○○說「可以啊,可以啊」(原告甲○○當庭主張這段畫面雖然有打馬賽克但是她的臉形很清楚。)主持人旁白說「伶牙俐齒的債務人的確不是省油的燈,而負責討債的再生公司員工陣頭擺起來也的確挺嚇人的,這是他們所稱的人海戰術,找的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光是往門前一站就氣勢十足,不過這個專門討債的公司,儘管勢力龐大也不敢誤觸法網」清楚畫面播出記者訪問討債公司人員,畫面背景是玩具店門口已經是晚上了,右上角打出「再生商業公司經理 仇森 」的字樣,討債公司人員說「我們必須非常熟悉法律,在這一行的法律分界包括毀謗,妨害自由,毀損名義這一類的,我們都要很小心去拿捏一不小心可能債務人就會扣你帽子,或是來辦理警察人員就會扣你帽子,我們必須很小心,所以我們每個催收員出來之前,我們一定要經過教育」畫面轉向白天原告甲○○與討債公司交涉過程,並未打馬賽克,鏡頭帶到原告甲○○的側面及背面,原告甲○○拿著討債公司準備的大字報,主持人旁白「看來討債這行飯吃起來可不簡單,除了知法不犯法,隨時錄音攝影存證之外,還得隨時準備些道具來恫嚇債務人,瞧,這些抗議標語是不是和抗議遊行的大字報有異曲同工之妙,不過如果標語中有觸犯警察伯伯的威嚴時,他們可是會有意見的。」畫面帶到討債公司人員站在玩具店門口,舉起大字報,警察說「那個拿掉啦,太離譜了,什麼白道比黑道可惡,你如果說寫騙來的錢很開心嗎那還可以,寫一點比較同情的嘛」(畫面右上角出現「龍潭分局警員」的字樣)主持人旁白「當然身為執法人員他們對於處理討債公司上開的案件,是有些處理原則的,除了仔細瞭解討債公司掌握的證據之外,最主要還是不要侵犯到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畫面為警車、討債人員、警察)警察接受記者訪問說(左上角出現「龍潭分駐所員警 劉鼎祥 」的字樣)「不能騷擾到這個,他不是債權人,他不能騷擾到債權(「務」之誤)人的家屬,還有他的生意場所不能影響到,他還要做生意,也是抓他的強制罪的壹個法條」,記者問「那派出所大概會做壹個什麼樣的處理呢」警察說「如果說今天被騷擾這個家屬,如果他提出告訴的話,我們還是要處理」記者說「如果逾越那個範圍的話」警察說「對」記者說「如果沒有逾越的話,其實就不可能,就不會」警察說「但是群眾他集結的話,這個...集會遊行法的規定還是有相關的問題。」主持人旁白說「無論如何只要大批人馬不輕舉妄動的話,大抵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像這種找的到債務人的,對討債公司來說可能都還是小問題(畫面有人在照像,被告當庭主張討債公司人員照像存證,原告當庭主張是中視公司的人),有些狡兔三窟的債務人(鏡頭為車輛行駛的畫面),恐怕才是讓討債公司最頭痛的,幾次撲了空,最後苦主告上法庭,只有到法院庭外等人(鏡頭帶到桃園地檢署的門口及內部),當然出發之前少不了一番耳提面命,以免在太歲頭上動了土,吃不完兜著走。」(畫面左上角打出「再生商業公司負責人 董念台 」,畫面為開會鏡頭)董念台說「地方法院是一個公開場所,你們要尊重法庭的秩序,不要太喧譁....」本段與本案無關,兩造同意毋庸記載。主持人旁白「幾部車浩浩蕩蕩的出發,為了避免在法院引人注目,人員還得分散行進。好不容易等到債務人開庭結束,想要上前交涉卻要得不到回應。」(鏡頭由坐上車轉到法院),討債公司人員上前問訴外人某人「方小姐嗎,你們派五位到出口...」(鏡頭為法院,主持人旁白「不過這樣的舉動,似乎引來庭內法官的注意,馬上在法庭外就引起了一場唇槍舌戰」(鏡頭右上角打出「法官VS討債公司人員」的字幕畫面播出,穿法袍的法官走到法庭門口說「你這樣不會使人家害怕嗎,現在是另外一件事,已經都到法院了。」討債公司人員說「我們沒有做什麼動作,我有攔到他的去路嗎。」法官問「這樣人家壹個女孩子,你們一群人圍在這裡,人家會不會害怕」討債人員說「他只要不做虧心事,就不會害怕」法官說「這跟做不做虧心事無關」。主持人旁白(鏡頭為法庭內)「這麼多人守在法庭外,的確讓人望之卻步,不過身為受害者之債權人在借出將近參仟萬之後,卻遲遲要不回債款,心中那份無奈,到底要向誰訴說呢」(鏡頭播出記者在法庭外訪問債權人的畫面,左上角有打出「債權人鍾先生」的字幕,債權人說「壹佰、 肆佰 的調錢,我沒錢,她又去要求我老婆回娘家去調,還有我的父母親...,票子一跳的時候,人家不是來找方XX(有講名字,但是字幕打出XX,也聽不清楚他講什麼)是來找我。主持人旁白(畫面為法庭外)「在冗長的訴訟遲遲沒有結果,而債權人自己也必須揹負著其他債務的同時,他只好求助於討債公司,而這也正是這個行業在社會上生存的重要理由之一」(畫面為債權人鍾先生繼續接受訪問的情形及其為什麼找到再生公司的原因)主持人旁白說「儘管接案子,說到做到,但不代表一定追得回債款,成不成功除了事在人為,還得靠些運氣」兩造當庭同意法院那一段與原告無關。(鏡頭轉到玩具店播出晚上再生公司的人員仇森接受訪問的畫面,被告主張由畫面上無法明確判別是玩具店,原告主張鏡頭由法院直接帶回玩具店會讓人以為方小姐就是原告甲○○,而且背景很明確是玩具店)仇森說「十件討的回三件就是很高竿討債公司了。我們通常的合約期是半年,也許說前兩個月遇到瓶頸放在那裡,過兩個月換壹組人效果就不同了(本段為節錄)」主持人旁白「這種算是另類服務業的討債公司,和一般的幫派兄弟要債不一樣,他們組織化、重謀略,軟硬兼施,讓債務人無所遁形」(鏡頭為討債公司人員坐在桌子旁邊的情形)董念台接受訪問說「我人多我敬業我比他們懂法律,第四個我花樣多,譬如說我是向他們的人際關係討債...(說的是他們討債公司的策略及經營方式)」主持人旁白說「再生公司顧名思義就是僱用曾經犯錯的受刑人或是飆車族的人,給他們重新就業的機會,當然這些有特殊背景的人要起債來自然不同凡響,為了更進一步增加債務回收率,再生公司甚至和愛滋病患合作成立了催收大隊,(以下為再生公司與愛滋病患與飆車族的合作過程,兩造同意毋庸記載。).....(畫面曾經帶到白天的玩具店,未打馬賽克)(另又播出一段在夜間玩具店前訪問仇森為何加入討債公司的畫面)有一段再生公司員工蘇先生接受訪問,說「我們都是貧苦人家,我們知道被倒債的痛苦,針對這些人有沒有,專門去倒人家的錢,這種人不能放過他們」(背景主要是一輛紅色的貨車,可以看出兩個呼拉圈及一顆氣球」(原告乙○○當庭主張這是在玩具店門口講,所以已經影射到原告)以下兩造同意不必記載部分,包括訪問愛滋病患,訪問飆車族,訪問再生公司女性員工及董念台。(鏡頭為主持人)主持人最後說「看來討債這個行業的確有甘也有苦,箇中滋味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最清楚吧,接下來我們看看小三通能不能通,休息一下我們再回來。」,兩造對以上勘驗內容不爭執,並同意就是即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一點播出之內容。
(二)、由上開錄影帶播放內容顯示,系爭節目於拍攝時,上訴人甲○○已清楚向討債
公司及被上訴人工作人員表示渠等夫妻並未積欠他人債務,請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不要拍攝,甚且,於警察到場要求討債公司提出債權證明,討債公司無法提出而被警察驅離時,被上訴人已明瞭討債公司對上訴人並無合法權源追討債務,然被上訴人在未經任何查證之情況下仍然繼續拍攝並執意播出,該節目中之畫面出現一個玩具店的正面,門口有人喊「我們要求不過份,只要把騙得的錢還給我們就好」「乙○○啊」,主持人並旁白表示「看起來緊張的氣氛,其實只是討債公司來討錢」,「看起來不起眼的玩具店,屋主似乎已經早有防備,在屋角裝設兩台監視攝影機,隨時觀察屋外的動靜,而債務人的妻子一見討債公司人多勢眾,不免向一旁前來關切的警員求救了起來。甚至旁白稱:上訴人甲○○「為伶牙俐齒的債務人」「的確不是省油的燈」,整體觀之,該節目除了介紹討債公司之經營策略、成員、討債方式外,並以上訴人夫妻欠債不還,為討債公司上門討債之場景作為報導對象,以加深節目之臨場感及可看性,足以使觀賞該節目後之觀眾誤認上訴人夫妻確有積欠他人債務而賴債不還,其內容顯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信用,降低上訴人在社會之評價,難謂被上訴人無侵權行為之故意,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上訴人雖辯稱其僅報導討債公司討債之客觀存在事實,至於上訴人與討債公
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其無從得知,且系爭報導並未出現上訴人乙○○之畫面,並不會造成他人聯想或誤會乙○○為債務人,而系爭節目如出現上訴人甲○○畫面時,均以馬賽克方式處理,而未作正面特寫拍攝,被上訴人於處理有關上訴人甲○○與討債公司爭執之畫面,實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可言等語。惟查:(1)系爭報導非屬新聞節目,係針對已發生相當時日之歷史事件製作專輯討論,所處理內容並無急迫性存在,被上訴人身為媒體業者,本即負公正、確實、衡平報導之義務,其在進行採訪前應詢問討債公司,以免報導不實,且在採訪時得知討債公司提不出證據後,應再詳加查證,以免對上訴人名譽造成侵害,然被上訴人不僅未事先查證,且得知討債公司提不出證據後仍繼續拍攝,其於節目製作完成後經上訴人甲○○以電話告知請其勿再播出,被上訴人仍不予理會而執意播出,難謂無侵權行為之故意。(2)系爭節目已清楚的播出討債公司員工大聲叫喊「乙○○還錢」之畫面,透過該畫面足以散佈「乙○○欠錢不還」之印象於社會大眾,該節目雖未出現乙○○之影像,然由其拍攝之地點及對話內容,與上訴人認識之人即可聯想該節目中所指之債務人即為乙○○其人;至於系爭節目播出上訴人甲○○的畫面雖大多有打上馬賽克,惟系爭節目中曾出現「龍潭分局警員」及「龍潭分駐所員警劉鼎祥」等字樣,且討債公司員工稱上訴人甲○○為魏太太,而龍潭鄉為小鄉村,則龍潭鄉玩具店的魏太太,被報導者之真實身分早已呼之欲出,尤其龍潭地區之觀眾一望即知該節目中所指債務人即係上訴人甲○○,況證人 彭春喜 證稱:「(問:由電視中可否認出是甲○○的店?)可以‧‧‧雖然有馬賽克,但由畫面就可大約判斷出,且龍潭地區的玩具店二、三家中,姓魏的就只有他們一家。(問:由整個畫面以觀,附近居民是否可以認出是上訴人?)別人我不清楚‧‧‧我可以判斷出。」;證人 羅廖勝證 稱:「(問:由節目畫面可否得知係指上訴人?)知道,因為那些年輕人一直喊叫乙○○出來。」;證人 葉政傳 證稱:「(問:由節目中,是否可以辨認出是上訴人?)可以,我認識上訴人兩人,畫面有喊乙○○,但畫面只有看到魏太太。」:證人 余建谷 證稱:「(問:由畫面中可知係指上訴人?)我有聽到喊乙○○的名字。」,均足以辯別系爭節目所報導之對象為上訴人夫妻,雖該節目播放時面孔部分有打上馬賽克,然上訴人之名譽及信用即不免遭受侵害甚明。
(四)、被上訴人復辯稱伊乃是在報導一件業已真實發生之討債新聞事件,報導時更極
盡保護當事人之能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實質惡意」的解釋意旨,被上訴人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乃係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基本之疑義所作之解釋,而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關於名譽被侵害之規定,並無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之免責規定,縱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為真實,亦不能據以免除其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是以釋字第五0九號之適用範圍應僅限縮於刑事不法之認定,而不及於民事不法之認定,況本件被上訴人根本未盡查證之義務,亦無相當證據及理由確信系爭報導為真實,尤無上開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之適用可言,是以被上訴人援引前開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作為免責事由,亦無可採。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製作名稱為「討債公司如何賺飽又自保」之節目,由李玲小姐擔任主持人,於節目中誣指上訴人夫妻欠債不還,更形容上訴人甲○○為「伶牙俐齒的債務人」「非省油的燈」,將此不實事實散佈於眾,足以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眨損,自屬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依前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處分,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部分,經查:廣播電視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並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推廣社會教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業於廣播電視法第一條所明定,其立法目的顯係揭示廣播電視業者製作節目內容之規範與社會教化意義,非專以保護個人為目的之法律,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製作系爭節目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張被上訴人另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成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行為,尚非可取。
六、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乙○○為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上訴人甲○○則在桃園縣龍潭鄉經營玩具行,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渠等夫妻二人均以經商為業,而信用乃商人重要之資產,被上訴人身為知名媒體,既無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欠人債務,竟在其製作之節目上,為上訴人夫妻欠債不還之不實報導,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及信用,惟被上訴人製作之系爭節目,其播出之時段為晚間十一時,收視率不高,且播放時有以馬賽克遮住上訴人甲○○之面孔,而上訴人並非知名之公眾人物,故能辨別系爭節目中所指之債務人者應僅限於龍潭地區觀眾及其親朋好友,其餘地區之觀眾不易辯明,故影響所及尚非廣泛,本院審酌上訴人之身分地位及渠等八十八年、八十九年、九十年之年所得總額分別為五百四十八萬零三百五十七元、五百四十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四元、五百八十八萬一千二百零八元(參見卷附納稅證明書),經濟情況良好及影響層面尚非廣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之非財產上之損害金以每人二十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尚屬偏高,不應准許。至於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有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係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為公眾所認同,亦為司法實務所採認(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決參照),故上訴人請求以登報道歉方式作為回復名譽之方法,尚稱妥適,應予准許,惟查上訴人非屬全國知名之公眾人士,而系爭節目播出時段,收視率非高,且限於龍潭地區或上訴人之親戚好友始能認出該節目所指之債務人即係上訴人夫妻,故上訴人請求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刊登道歉啟事,尚無必要,本院斟酌上訴人遭受損害之範圍以龍潭地區為限,且系爭節目涉及上訴人夫妻之畫面時段不長,認為將附件之道歉聲明刊登於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之桃園區域版面一天,已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非財產上之損害金各二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回復名譽之方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勝負無涉,無逐一審酌之必要。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劉美垣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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