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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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99號原告 鄭奇松 被告欣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陸仟壹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