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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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0號原告立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慶富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被告 王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馬來幣379,726.85元及美金29,113.7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收起訴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馬來幣對新臺幣之匯率【1:10.174】、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29.237】折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各為新臺幣(下同)3,863,341元、851,197元,共計4,714,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