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修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修犯竊盜罪共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子修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8年10月12日起,迄99年3月21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 趙瑞陳素嬌林寶玉褚淑菁王佩雯方姝 又、 薛詩螢吳珀衍 等8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物得手,其中於附表編號八之時、地,竊取吳珀衍之手機後,又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自99年3月6日下午3時50分起,至翌(7)日晚上10時2分許止,多次以無線電磁方式,盜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撥打電話予他人,致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吳珀衍所使用,而將使用電話費紀錄在吳珀衍之帳單上,以此方式獲得總計新臺幣(下同)287.29元之不法利益。嗣經趙瑞等8人分別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黃子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子修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趙瑞、陳素嬌、林寶玉、褚淑菁、王佩雯、 方姝又 、薛詩螢及吳珀衍之指述及證人即鴻朧通信行負責人 廖本州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吳珀衍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明細清單1紙、慈濟醫院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消費者手機資源回收契約書3紙、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附卷可稽。故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上揭所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八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因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揭各罪,均為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構成累犯之前科已如前述,仍不知檢點行徑,身處壯年,不知以勞力賺錢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多次竊取他人之手機、金錢及其他財物,將手機及其他財物變賣後,花用一空,並進而盜打他人手機,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8人受有損害,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分文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各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黃子修所涉之竊盜等案件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盜行為態樣及所竊得之財物│├──┼──────┼───────┼───┼────────────────┤│一│98年10月12日│雲林縣斗六市雲│趙瑞│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 趙瑞疏 於看│││中午12時5分│林路2段579號臺││管財物之際,進入該病房內,徒手竊│││許│大醫院雲林分院││取趙瑞所有之皮包1只(內含金戒子1││││6015號病房內││只、個人證件數張及LG牌、門號0980││││││971049號、IMEI序號不詳之手機1支││││││),得手後因遍尋不著現金,遂將該││││││皮包內所有物品棄置於雲林縣斗六市││││││莊敬路黃昏市場垃圾集中場而無法尋││││││回。│├──┼──────┼───────┼───┼────────────────┤│二│98年12月19日│雲林縣斗六市雲│陳素嬌│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陳素嬌疏於│││下午1時30許│林路2段579號臺││看管財物之際,進入該病房內,徒手││││大醫院雲林分院││竊取陳素嬌所有之皮包1只(內含現││││5056號病房內││金8000元、個人證件數張、提款卡2││││││張及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並於99年1月1日某時將竊得之││││││手機攜至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30││││││號之鴻朧通信行變賣得款700元,所││││││得贓款均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棄置││││││於雲林縣斗六市○○路黃昏市場之垃││││││圾集中場而無法尋回。│├──┼──────┼───────┼───┼────────────────┤│三│98年12月23日│雲林縣斗六市雲│林寶玉│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林寶玉疏於│││下午3時許│林路2段579號臺││看管財物之際,進入該病房內,徒手││││大醫院雲林分院││竊取林寶玉所有之皮包1只(內含現││││3008號病房內││金35000元、故人證件數張、郵局及││││││京城銀行存摺各1本、郵局及京城銀││││││行提款卡2張、印章2顆、金戒指2只││││││、鑽石戒指1只及支票2張),所竊得││││││之現金贓款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連││││││同皮包棄置於同前述之垃圾集中場內││││││而無法尋回。│├──┼──────┼───────┼───┼────────────────┤│四│99年1月11日│雲林縣斗六市雲│褚淑菁│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褚淑菁疏於│││下午3時許│林路2段579號臺││看管財物之際,進入該病房內,徒手││││大醫院雲林分院││竊取褚淑菁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信││││6052號病房內││用卡3張、郵局存摺1本、提款卡1張││││││、個人證件數張及CHT牌、門號09126││││││56672號、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等物),嗣於99年1月13││││││日某時將前揭竊得之手機攜至同上述││││││之鴻朧通信行變賣得款100元,所得││││││贓款均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棄置於││││││同上所述之垃圾集中場而無法尋回。│├──┼──────┼───────┼───┼────────────────┤│五│99年1月30日│雲林縣斗六市雲│王佩雯│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王佩雯疏於│││下午5時25分│林路2段579號臺││看管財物之際,進入該病房內,徒手│││許│大醫院雲林分院││竊取王佩雯所有之皮包1只(內含現││││6026號病房內││金2000元、個人證件數張及SONYERIC││││││SSON牌、門號0000000000、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及MOTOROL││││││A牌、門號0000000000號、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各1支等物││││││),嗣於99年1月30日將前揭竊得之2││││││支手機攜同前述之鴻朧通信行變賣得││││││款共400元,所得贓款均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棄置於雲林縣斗六市莊敬││││││路黃昏市場之垃圾集中場而無法尋回││││││。│├──┼──────┼───────┼───┼────────────────┤│六│99年3月3日下│雲林縣斗六市雲│方姝又│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方姝又疏於│││午1時40分許│林路2段248號慈││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方姝又所有││││濟醫院斗六分院││置放於置物櫃內之現金2100元,得手││││3樓護理人員專││後花用殆盡。││││用置物櫃內│││├──┼──────┼───────┼───┼────────────────┤│七│99年3月3日下│雲林縣斗六市雲│薛詩螢│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薛詩螢疏於│││午16時30許│林路2段248號慈││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薛詩螢所有││││濟醫院斗六分院││置放於置物櫃內之皮包1只(內含現││││2樓護理人員專││金1500元及不詳品牌、門號00000000││││用置物櫃內││64號、IMEI序號不詳之手機1支等物││││││),所得現金贓款均花用殆盡,該手││││││機因無法變賣,遂遭黃子修隨意丟棄││││││於不詳地點而無法尋回。│├──┼──────┼───────┼───┼────────────────┤│八│99年3月6日中│雲林縣斗六市民│吳珀衍│黃子修於左揭時、地,趁吳珀衍疏於│││午12時許│生南路179號之││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吳珀衍所有││││錦城漫畫出租店││置於店內沙發上之NOKIA牌、門號為││││內││0000000000,IMEI序號為0000000000││││││86005),並於99年3月8日將前揭││││││竊得之手機攜至址設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30號之鴻朧通信行變賣得款1300││││││元,所得贓款均花用殆盡。復竟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以無線電磁││││││方式,自同日下午3時50分起,至翌││││││(7)日晚上10時2分許止,多次以││││││無線電磁方式,盜用上開門號092142││││││2777撥打予他人,致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控制機房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吳珀衍所使用,而將使用││││││電話費紀錄在吳珀衍帳單上,以此方││││││式獲得總計287.29元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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