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75號聲請人 游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承韋科技有限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承韋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