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聲請人辰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大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叁萬叁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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