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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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曾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於民國89年10月9日成立信用卡契約,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申請書背面約定條款
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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