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6號

聲請人 劉偉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