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6號
聲請人 劉偉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6號
聲請人 劉偉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