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8年6月2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28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第三人 林月琴 邀同相對人乙○○、第三人 邱長為 連帶保證於民國90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另又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6月28日及民國9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50,000元及新臺幣2,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一)民國90年9月22日(二)民國91年6月28日(三)民國91年6月4日,屆期即應清償全部本金並有利息之約定,及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林月琴於清償期屆至未繳納全部本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後庄││682│建│││61.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34│嘉義市○○路│後庄段68│鋼筋混凝│41.2│42.4││││││83│││平│全部│││││48巷19號│2地號│土加強磚│0│6││││││.6│││方││││││││造住家用││││││││6│││公││││││││2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