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資料及應釋明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金樺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及應釋明事項:
㈠請提出因事故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等)。
㈡請釋明失業之確切期間,並提出因傷離職之相關證明。
㈢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前3個月之每月支出狀況(含個
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必要支出),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㈣請釋明欲延長之期數為何?且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