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佳吟 、 謝孟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係謝孟勳,抑或 謝孟勲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