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理人 蔡建治
何權特 相對人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薛銘鴻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十樓)。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7日將渠對相對人之債權轉讓與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9年6月7日公告在案,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相對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聲請人得以債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相對人公司因營業困難,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億1,320萬3,432元之本息,其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經濟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報紙、本院88年度促字第27299號支付命令裁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據聲請人所提出本院88年度促字第27299號支付命令裁定,可知相對人確有積欠聲請人6億1,320萬3,432元而未遵期清償之事實,再依據相對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102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文書觀之,相對人之資產總額為4億49萬1,376元,負債總額為8億586萬4,346元,除聲請人外,有如附表所示之其他債權人,並積欠稅款31萬165元(本院卷一第65頁、卷二第53頁,詳如附表所示),迄未清償,當認相對人之負債大於資產,確已不能清償債務。而相對人之財產,除102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之4億49萬1,376元,其中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同段244地號土地,經鑑定價格為813萬3,396元,顯示相對人雖已無力清償全部債務,但尚非全無資產可組成破產財團及支應破產程序費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堪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許其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
四、又薛銘鴻律師為本院函請臺北律師公會薦舉,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之。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額│債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備註│├──┼────────┼────────┼────────────┼────┤│1│中國信託資產管理│613,203,432元│士林地院88年度促字│本院卷一│││股份有限公司││第27299號支付命令│第13頁│├──┼────────┼────────┼────────────┼────┤│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750,579元│士林地院99年度司執字│本院卷一│││有限公司││第45482號債權憑證│第77頁│├──┼────────┼────────┼────────────┼────┤│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47,943,111元│桃園地院100年度司執助字│本院卷一│││有限公司││第450號債權憑證│第86頁│├──┼────────┼────────┼────────────┼────┤│4│新鴻資產管理股份│68,064,620元│桃園地院94年度促字│本院卷一│││有限公司││第31084號支付命令│第91頁│├──┼────────┼────────┼────────────┼────┤│5│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128,246.22美金│士林地院94年度執字│本院卷一│││股份有限公司││第23177號債權憑證│第171頁│├──┼────────┼────────┼────────────┼────┤│6│交通部公路總局台│2,251元│102年5月22日北市監稽字│本院卷一│││北市區監理所││第0000000000號函│第199頁│├──┼────────┼────────┼────────────┼────┤│7│財政部台北國稅局│307,914元│102年5月23日財北國稅大同│本院卷一│││││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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