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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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琇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7日1時43分許,見 陳永昌 駕駛小貨車返回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內庭院時,竟以其事先準備之不明液體,自其居住之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2樓陽台,由上往下朝甫打開車門之陳永昌潑灑,致陳永昌受有兩眼化學性液體侵入灼傷、結膜炎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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