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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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4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142元(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1754號執行卷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