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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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4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142元(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1754號執行卷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8 年度 中簡 字第 3746 號裁定(98.12.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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