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39號
原 告 上名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