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05室
被   告  光明 遍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51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5日上午9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3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租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合約書及欠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