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42號上訴人004 簡麗珠 被上訴人001 林國偉
002林嶽
003 林翊喬 004 潘秋萍 005 楊少蘭
006 趙彩鳳 007 樊志堅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008 江東錦 009 王琇惠 011 劉美秀
012 周宏振 013 黃靖容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016 鍾秋妹 019 張梅娟 020 周振隆 021 周嘉柔 022 黃志強 026 鍾素珠
033 莊裕真
034 陳鶴子 035 魏惠燕 036 潘素惠 038 張奕聰 039 林秀靜 (原名: 林綉雀
040 陳兆豐 042 黃美玲 055 盧慶瑜 056 吳惠卿 057 何碧秀 058 林心雅
059 謝芳君 060 陳錦中 061 柳玉英 062 陳麗香 066 黃宗輝 067 黃泰瑋 070 黃筱玲 072黃薇073 黃明慧 074 黃文華 076 郭秋玲 077 吳志仁 078 吳陳惠齡 079 吳文秀
080 吳郁佳 081 吳盈馨 082 陳欽銘 083 陳惠珠 084 陳炎森 085 林隆聖 086葉重幇幇090 吳佛連 091 邱傳芳 308 陳柏旭 (096 陳榮豐 承受訴訟人)
097 郭瑞蓮 098 陳桂香 103 曹竹涓 104 曾之穎 105 曹維真 106 李秀蘭 107 李幸雄
109 黃鈺洲 110 劉彥妤
111 鄧素珍 113 李芙美 114 林秀春 115 林素娥
116 林黃美
117 楊司祚
118 范富妹
121 石劍青
122 周麗芬 123 許哲誠 125 張郁琇 126 曾雪僑 127 韓美華
128 謝漢挺 (原名 謝正賢
132 游朝根 133 許媛如 134 顏銀銅 135 顏普提
136 林姵蓁 137 吳婉蓁 138 陳玉嬌 139 張富華 140 楊麗玲 142 梅庭安 146 姚國屏 149 鍾瑩穎 151 施舜欽 152 蘇渭祥 153 曾惠文 154 許漢豪 159 陳朝琴 160 廖苡亘 屏東縣○○市○○路00○0號12樓之1162 歐龍登 163 蘇佳積 165 陳秀靜 166 歐馨鎂 167 歐茂斌 168 歐意晶 (原名 歐綉環
170 歐鴻源 171 歐秀燕 175 王秝逸 176 王盛秀 177 楊蕎弘 178 謝玉粉 179 楊凱宇
183 林虹汶 184 郭麗瑛 185 黃富田 186 徐尚文
192 王淑貞
193 謝暘明
194 蕭輝明 195 蕭偉紘 197 賴靜怡 198 黃月香
200邱 潘梅枝
203 劉燕萍 207 劉淑萍 208 林秀梅 215 林史正
217連瓊筵219 彭晴茹
220 張培元 222 蓋玉英
225 陳舜華
229 季全齡 230周繡紋231 朱文珍 235 羅家智 236 林振興
237 鄭玉英 239 方威嵐 241 羅春子 242 劉秀琴 243 趙素涼 244 簡林早代 247 何志軒 248 蔡妤臻 251周 黃玉鳳 252 詹廖翠粒 254 張東平 255 彭阿蘭 256 鄧文瑩 257 王慧玲 277 劉亮宏 283 許景絟 286 吳芋萱 287 楊桂叁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88 許振寬 289 鄧子涵 290 林信富
291 林子傑 292 羅瑞銀 293 廖芳毅
295 塗永全
296 塗敏程
298 高美雲 300 林清建 301 簡瑞煌
302 林佳鴻 (即158 林源榮之 承受訴訟人)
303 林佳美 (即158林源榮之承受訴訟人)
304 林佳暐 (即158林源榮之承受訴訟人)
028 康永才 029 黃美珠
030 黃炳璋 031 黃明道 027 康黃美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金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9,027萬5,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萬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宸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