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1號聲請人 賴愛綺賴桂枝賴力伃代 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人×51元×10份=1,0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安泰銀行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積欠其房屋貸款436萬6,740元;聲請人供擔保之房屋已拍賣完畢等語。然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債務發生原因為信用卡債務,債務總金額為66萬6,000元等語。聲請人陳報之債權與安泰銀行陳報之債權不同之原因?另聲請人上開債務約定由 黃國欽 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與黃國欽為何關係?黃國欽是否有清償上開債務之能力?併提出強制執行案號,及更正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又聲請人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領金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又聲請人112年度所得稅扣繳單位為設立於新竹市之良勳環保有限公司,聲請人於何處上班?有無實際居住在土城區租屋處?另聲請人子女有無提供聲請人扶養費?如有,各扶養義務人扶養費比例及金額?併提出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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