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蕭巧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90,001元1.845%自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1.97%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7計算。2.095%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2.22%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2.34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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