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6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6,753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26,772元,借款期間自核准日
起為期1年,按年息15%計算,於每月第3個週5後的連續假日
之末日結息並滾入本金,被告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最低金額以
上之款項存入貸款帳戶,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本金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
金。查被告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186,7
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所主
張原因事實及理由與事實上被告所處理之債務關係難謂相符
,兩造間之債權債務糾葛非比單純,甚難依片面所陳之原因
事實及理由發予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
,被告尚有其他諸多事實,可認定原告聲請本院97年度司促
字第17832號支付命令,情理上可議依法無據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
、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為證。被告僅辯稱兩造債權債務糾葛非
比單純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
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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