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56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太里市○里路○○○號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租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
97年8月24日止,租期屆滿,即應遷讓房屋。原告於97年9月
10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屆期應遷讓房屋,不再續租。
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已因租期屆滿而消滅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存
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即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自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
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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