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程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士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士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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