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好印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冬輝 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