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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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34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顏永斌

被告 黃雅芳

被告 黃竣杰黃南昌 之繼承人

被告 黃雅芝 即黃南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黃竣杰、被告黃雅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南昌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雅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黃竣杰、被告黃雅芝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南昌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雅芳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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