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原告 胡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