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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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告 胡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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