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54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鐘柏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8,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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