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58號
原告 陳瑞文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 (法扶律師)
被告 曾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本院111年度親字第45號否認子女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原告已據提出法務部調查局之血緣鑑定證明,已足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111年10月5日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