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麗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經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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