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7號原告 顏麗蘭 被告 蔡經國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芯瑜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7號原告 顏麗蘭 被告 蔡經國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芯瑜